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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律师 刘海涛律师,2000年从事法律工作,第七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城镇化建设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大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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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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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措施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

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刑法》,现将新冠病毒防控期间所涉及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主要

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分述如下:

    

   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法律依据。

   1、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宣布役区、实施封锁。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3、实施交通卫生检役。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调用物资,征用设施、设备。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及预防等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疾控机构应当采取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指导疫情处理等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四、社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

1、社区未发现病例时,实施“外防输入”策略。

社区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疫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

2、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时,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

社区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除了组织动员等上述6项措施外,还包括密切接触者管理、加强消毒等措施。

3、出现社区传播疫情时,采取“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

社区应在采取上述8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包括配合疫区封锁、限制人员聚集等2项措施。

 

五、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还需注意有可能涉及以下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就在疫情防控可能所涉的刑事犯罪罪名列举如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115条第2款。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刑法第140条。

4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刑法第141条、第142条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刑法第145条。

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168条。

7、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222条。

8、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225第(四)项。

9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刑法第266条

10妨害公务罪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

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刑法第291条之一。

12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336条第1款。

1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338条。

14贪污罪侵占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

15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第384条、第272条。

16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273条。

1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397条。

1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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