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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海涛律师 刘海涛律师,2000年从事法律工作,第七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城镇化建设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大案、...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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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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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和营业用房承租人在江苏省高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出台后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于2020年11月11日发布。通读全文,认为有几点需要注意,无论是对被征收人、承租人以及办案律师,都会在未来案件的办理中产生影响。


一、指南明确了受案范围、不予立案的情形、诉讼主体资格。

指南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明确;同时特别指出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其他被征收人对同一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明确不予立案。

这就减少了此前部分代理人代理此类案件时,仅从外围程序上不断发起诉讼,但实体问题很少触及,导致被征收人的核心诉求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

另外,明确了营业用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决定及安置协议中所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除租赁合同约定因征收自动解除租赁合同,营业用房承租人不享有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的。

这部分一定要划重点,此前营业用房承租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各地法院认识不一,且有不同处理方式。本人去年代理四起营业用房承租人征收补偿案件时,就因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各打了多场官司,其中有确认解除租赁合同无效、占有物返还、确认征收补偿利益等,虽然当事人最终均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但也是律师利用各种诉讼程序拖延出租方,迫使对方让步来实现的。如果此前有这个规定,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均会减少很多讼累。

所以营业用房的承租人以后再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想清楚,睁大眼睛看清楚合同条款,有条件的话,委托专业律师审查最好。

 

二、指南更加注重行政案件的实体审查。

指南对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实体审查作出明确的要求,包括职权性质、土地性质、公共利益、补偿方案、社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到位情况、评估机构等均要求进行实体审查。

此前我代理此类案件时,对上述问题均会要求征收部门提交证据,但法院审查时尺度不一,但指南的出台,恰恰是从实体审查的角度要求征收部门注重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为被征收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希望正如指南所述,能让我们每个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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