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8-1402-7677

律师介绍

刘海涛律师 刘海涛律师,2000年从事法律工作,第七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城镇化建设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执业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刘海涛律师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刑事大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海涛律师

手机号码:13814027677

邮箱地址:312042529@qq.com

执业证号:13201200510142020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层

暴力伤害类

   

    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属于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有: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 款和第3款之罪等。

 

    您可以委托本网站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相关文章更多>>

苏ICP备18030062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1402010350号 Copyright © 2018 www.njxb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3814027677

联系地址:南京市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0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